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政、公用、电力、电信、河渠、绿化工程建设与养护产生的污泥、渣土、枝叶等废弃物,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