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政、公用、电力、电信、河渠、绿化工程建设与养护产生的污泥、渣土、枝叶等废弃物,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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