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以及各单位自备的垃圾清运车辆,由市、县(市、区)、吉利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编号,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核发放通行、运输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