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沿街经营商户应当自备垃圾储备容器,禁止沿街堆放垃圾。
对当日集中的垃圾,应当当日清运,装运现场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送、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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