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缴纳相关处理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