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三条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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