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建筑物、街道、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和标志的设置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城市容貌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