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违反规定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