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