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获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授权委托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不符合使用安全标准或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七)违章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租赁的其他房屋。
(一)未获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授权委托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不符合使用安全标准或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七)违章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租赁的其他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