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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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第二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含附着物)买卖、租赁、抵押、拍卖、赠与、调换、典当、作价入股等活动,均...
第三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指导。
第四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的管理...
第五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条 下列行为视为房地产转让: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
第六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手续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
第七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城...
第八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
第九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
第十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
第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现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通过竣工...
第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说明商品房的质量、设备、装修及环境设施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设计...
第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按照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面积计价,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
第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或者其他部位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核验或者委托房屋...
第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以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必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以在建工程抵...
第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房产管理...
第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期间,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抵押人保存,当事人约定由登记部门保存的,由登记部门保存。房屋他项权证由抵...
第十九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
第二十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同一处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的总价值。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其担保的债务以该房地产项目已完工部分的价值为限,但应当扣除依法已预售部分和已设定抵押部分的价值。...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处分被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支付与该抵押房地产有关的应纳法定税...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获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授权委托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房屋...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者...
第三十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拆改房屋主体结构。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转租他人。
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一)未按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
(一)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协议处分被抵押的房...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拍卖竞买人应当有足够的竞买资金,或者持有金融机构、其他法定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拍卖当事人必须遵守拍卖程序、规则。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成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中介服务: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
(二)房地产信息服务;
(三)房地产法律、政策及业务...
第三十九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
第四十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
第四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中的转让、抵押、拍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必须经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
第四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结合市场价格进行...
第四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房地产价格评估委托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
第四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以...
第四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房产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四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第四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