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含附着物)买卖、租赁、抵押、拍卖、赠与、调换、典当、作价入股等活动,均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