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