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
(四)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五)工程施工合同;
(六)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
(四)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五)工程施工合同;
(六)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