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九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