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