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现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通过竣工验收;
(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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