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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