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二)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