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手续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