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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