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其担保的债务以该房地产项目已完工部分的价值为限,但应当扣除依法已预售部分和已设定抵押部分的价值。已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依法预售时,预售人应当将抵押实情告知预购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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