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处分被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
(三)抵押人的被抵押房地产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清偿债务的;
(四)抵押人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宣布撤销的;
(五)抵押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六)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有前款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债务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
(三)抵押人的被抵押房地产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清偿债务的;
(四)抵押人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宣布撤销的;
(五)抵押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六)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有前款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