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