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期间,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抵押人保存,当事人约定由登记部门保存的,由登记部门保存。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保存。以批准预售尚未售出的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部门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