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以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必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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