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房地产和农业科研试验用地;
(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房地产;
(五)在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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