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中介服务: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
(二)房地产信息服务;
(三)房地产法律、政策及业务咨询服务;
(四)房地产转让、租赁、互换等居间介绍活动;
(五)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等有关手续;
(六)法律、法规允许从事的其他服务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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