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成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二)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四)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二)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四)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