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调换和任意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三)逾期不交租金的;
(四)因使用不善,造成房屋或者设备严重损坏而不维修、不赔偿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调换和任意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三)逾期不交租金的;
(四)因使用不善,造成房屋或者设备严重损坏而不维修、不赔偿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