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转租他人。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