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者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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