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
第三十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拆改房屋主体结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者...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转租他人。 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
← 查看《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