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并依法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