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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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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十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十条 城市河渠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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