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九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河渠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城市河渠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社区(村)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城市河渠保护管理的有关活动。
鼓励和支持城市河渠保护管理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保护管理的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城市河渠保护管理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保护管理的精细化、智能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