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九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河渠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城市河渠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社区(村)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城市河渠保护管理的有关活动。
鼓励和支持城市河渠保护管理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保护管理的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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