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七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管理区域内的河渠水面,由本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护责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