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八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八条 全面落实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城市河渠保护管理机制。
各级河长应当履行职责,巡查、监督责任范围内河渠的治理、保护情况,督促、建议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责任范围内存在的问题。
各级河长应当履行职责,巡查、监督责任范围内河渠的治理、保护情况,督促、建议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责任范围内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