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六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河渠建设、治理、养护、保护管理标准和规程,建立城市河渠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对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监测预警管理制度,组织对城市河渠水量进行观测,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履行城市河渠保护管理的执法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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