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河渠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河渠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河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管护经费,建立城市河渠保护管理工作的联合协调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管辖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渠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河渠保护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河渠保护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管辖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渠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河渠保护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河渠保护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