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河渠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河渠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河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管护经费,建立城市河渠保护管理工作的联合协调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管辖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渠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河渠保护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河渠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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