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五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河渠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渠的保护管理及其监督工作。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林业、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教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河渠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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