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八条 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八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减少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应当征求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绿地绿线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