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七条 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线信息公开制度。城市绿线划定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公布绿线的调整、监督检查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