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五条 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