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三条

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的城市绿线管理体制。
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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