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
(二)洛河、瀍河、涧河、伊河等生态廊道;
(三)邙山、周山、万安山等区域;
(四)郑西高铁、陇海铁路、焦柳铁路、310国道、二广高速、西南环高速等交通干道两侧的防护隔离区域;
(五)龙门风景名胜区、大遗址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六)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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