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九条

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九条 城市绿线应当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统一的绿线标识,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应当同时设置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绿线标识或者擅自移动、破坏界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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