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九条 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九条 城市绿线应当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统一的绿线标识,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应当同时设置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绿线标识或者擅自移动、破坏界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