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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