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