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护城市绿线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城市绿线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绿线管理,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