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损毁绿线标识或者擅自移动、破坏界桩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