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禁止非法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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