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禁止非法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